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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是因为你们之间本就有血缘亲属关系,经过你养子父母的允许抱养的,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你在《收养法》颁布之前收养的,适用收养当时的法律规定,你可以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子给付赡养费。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二是解除收养关系是适用对原告进行补偿还是对原告进行赡养。第一,原告给付被告钱物供其读书之用,直到被告结婚,可以证明原告对未成年的被告从商定口头抱养之日起一直履行了抚养义务。被告结婚后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居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以抱养为名,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可以认定事实收养。“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按收养关系对待”。《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无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所以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如果你缺乏生活来源的可以通知主张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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