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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年分手 女友拿11万“感情欠条”让还钱

时间:2015-11-30 16:41:24>跟律师谈谈<

徐刚是户县远近闻名的“破烂王”,收破烂二十多年,很多人都认识他。在一次收破烂过程中,徐刚认识了程芳,两人很快坠入爱河,一同居就是十年。

后来,徐刚开起了废品收购站,每天外出收破烂,程芳则在废品收购站里整理分类。两人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过得很和睦,在外人眼里,就是一对勤劳的小夫妻。2008年,两人的女儿出生了,一家三口的生活更加甜蜜。

从2011年开始,因为生活琐事,徐刚和程芳吵架的频率越来越高。当年10月份,在一次吵架之后,程芳收拾东西要走人。徐刚着急了,苦苦哀求程芳留下来,为此他还给程芳写了一张11万元的欠条作为保证。但这张欠条只换来两个月的平静。两个月后,两人又爆发了一次争吵,程芳带着一部分生活用品离开了徐刚。

2012年8月,徐刚和程芳终于决定要分手,双方就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女儿由徐刚抚养,抚养费用徐刚自愿承担。

然而,就在两人分手后,程芳却拿着那张11万元的“感情欠条”将徐刚告到了户县法院。徐刚着急了,他坚称自己并未向程芳借钱,自己做的废品生意是小买卖,从来不存在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钱的情况,这张欠条是在程芳以出走要挟的情况下,他打出的“感情欠条”。徐刚还提供了无利害关系的两个证人作证,证人均证明当日见到两人吵架,程芳要求徐刚出具11万元欠条的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程芳持徐刚出具的条据向徐刚主张权利,徐刚对条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徐刚出具条据时,双方仍在同居期间,此时互相用钱、拿钱出具条据不符合常理,且能证明被告打欠条当日系程芳索要的费用,认定欠条属于双方“分手费”范畴,为无效合同,故对程芳的请求不予支持。

户县法院判决后,程芳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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