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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招标办主任看守所病死 受贿款被没收

时间:2015-12-10 14:45:27>跟律师谈谈<

2013年10月,因涉嫌受贿,南京江宁一招标办主任张孝崎被逮捕。2014年1月,张孝崎在看守所因病死亡。

一死就能百了?死亡就能免责吗?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嫌犯受贿违法所得。

记者从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书获悉,近日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没收张孝崎违法所得87.8万元,以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

张孝崎原是南京江宁科学园发展有限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主任。2013年8月30日,他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因病发在看守所内死亡

2014年1月16日,因突发疾病,张孝崎在南京江宁看守所死亡。

南京市检察院称,2012年至2013年,张孝崎利用负责工程招标、预决算及合同签订等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王某、花某等人给予的购物卡、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90.79万元。

记者注意到,张孝崎多次收受22家公司的财物,每次金额为5000~20000元。这些财物被用于买房、出借、消费等。

案发后,南京江宁区检察院先行追缴并扣押财产90.79万元。随后江宁区检察院扣押了张孝崎涉案赃物50年茅台酒一瓶,发还茅台酒对价2.99万元。

2014年4月,南京检察院向法院申请称,应当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其妻子称应依法享有财产权利

南京中院于2014年12月、2015年2月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孝崎妻子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李某称,无证据证实扣押在案的钱款系违法所得,李某作为张孝崎的妻子依法享有财产权利。

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张孝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犯罪,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87.8万元、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依法应予没收。南京市检察院提出的没收张孝崎受贿违法所得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今年3月,南京中院作出裁定:没收扣押在南京江宁区检察院的张孝崎违法所得87.8万元,以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

根据2013年1月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嫌犯不能一死百了 家人不能享用违法所得

此前,新闻也曾报道过,2013年,因涉嫌受贿,江苏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陈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随后,他在取保候审期间,于家中自杀身亡。2014年12月,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嫌犯陈西受贿违法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江苏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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