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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离婚证与网友闪婚,被判赔偿2万精神损失

时间:2013-5-28 10:56:03>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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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已婚张先生为了获得网友田女士的芳心,与田女士认识不到三月便持假离婚证与田女士结为夫妻。田女士发现后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宣告双方婚姻无效,张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原告田女士诉称,2007年8月16日自己与张先生通过在网上聊天时认识。

  2007年11月5日,张先生在与原配偶尚未离婚的情况下,持购买的假离婚证与与我在北京市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3月22日法院认定张先生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该判决现已生效。 张先生的行为已构成重婚,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宣告我与张先生婚姻无效,张先生赔偿我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与他人的婚姻未解除之前又与田女士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婚,故田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应确认无效;张先生的行为已经给田女士造成一定的伤害,故张先生应给予田女士一定的精神赔偿。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田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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