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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3-5-29 10:52:34>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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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李女与孙男于2001年结婚,因当时无结婚用房,李女的父母便将自己所购(产权证上的名字仍为李女的父母)的一套商品房供女儿夫妻结婚居住。2003年李女的父母在一次意外交通事故中突然亡故,此后李女的家人尚未对李女父母遗留的房屋进行析产。2012年孙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江要求对李女父母遗留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女辩称,她又放弃对父母遗留房屋的继承,不同意该房屋作为夫妻财产分割。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孙男与李女离婚,同时驳回了孙男要求分割李女父母遗留房屋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一、遗产在未作处理前尚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继承的财产。
    显然,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物化的财产,而非权利。“所得”两字描述了这一财产的性质,是得到了的财产,而非期待的财产。在遗产未进行分割前,即使是法定继承人,也尚未实际取得该财产。
    二、李女有权单方放弃遗产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在遗产分割前,李女放弃遗产继承权,是有效的法律行为。李女放弃的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放弃行为的后果会使刘男离婚时少分得财产,但是刘男并不能以此为由抗辩李女的放弃权利,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无需征得他人的同意。
    三、本案要点分析
    本案要把握好三个时点问题,即继承的时点、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和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点。
    1、继承的时点。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人从继承开始时取得继承权。李女于其父母去世之日起就取得了继承权。但是,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经他人同意。
    2、遗产分割的时点。
   李女的父母去世后,李女的家人并未对该房屋进行过分割。对遗产的分割处理,就是将被继承人遗产转化为继承人财产权,使遗产不再是遗产的过程,若没进行分割处理,李女享有的始终还是继承权。
    3、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点。
    根据不动产登记为公示要件的要求,该案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要件,是将房屋中属于李女的那部分遗产登记在李女名下,只有此时,李女的继承权才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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