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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须兼顾

时间:2013-5-30 10:00:53>跟律师谈谈<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 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案件经过

  临沂某机械厂车工罗某,在工作中被车床飞起的铁屑击中眼球,造成八级伤残。由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是加入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机械厂便从商业保险公司为罗某办理了赔付手续。该厂认为这次工伤事故处理完了,没想到罗某坚持要求企业再支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该厂认为已经从保险公司为罗某报销了医疗费,领取了意外伤害赔付金,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岂不是双重享受待遇吗?于是拒绝了罗某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调解下,厂方按规定支付了罗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常见误解

  近年来,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开办的企业对工伤保险了解不够,错误地认为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是一样的,有一种就行了。加上商业保险缴费低,于是参加了意外伤害险后就不再参加工伤保险。其实,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的作用虽然相似,但意外伤害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它以赢利为目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目的在于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工伤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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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们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当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也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而是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还需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职工和企业报了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险后,仍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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