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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受伤,第二天肚子疼,最后医生诊断肠内水肿,校长只负责扭伤处理,我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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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徐州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5-9-28 16:06:47

五岁孩子在校脚扭伤,第二天肚子疼,最后医生诊断肠内水肿,校长只负责扭伤处理,我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确实属于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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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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