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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伙来渝办展销会 免费送礼品后实施诈骗

时间:2016-1-15 17:48:06>跟律师谈谈<

又到岁末年初,趁着市民们采买年货的热潮,各种促销、展销活动纷纷登台亮相。面对眼花缭乱的商品展销活动,市民在选购商品时一定要睁大眼睛,防止上当受骗。城口县上百市民在一次展销活动中就吃了亏。

昨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发生在城口县的一起以公开办展销活动为名骗取市民钱财的案件,被法院最终认定为诈骗犯罪,摆设这起骗局的8名四川男女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三男子竟以办展销为名骗钱

2014年9月,家住四川邻水县的男子吴某、郭某、陈某见又快到年末的时间了,也是挣钱的机会来了,于是三人便商议选择一个既有规模又有影响的活动项目去捞一笔钱。

三人经过对市场的了解,觉得在一些交通不方便的偏远区县举办展销活动能挣钱。打定主意后,三人假冒河北一公司的名义前往重庆市城口县举办展销活动,销售驼绒被、水晶像等产品。

按照三人事先商定的利益分配方案,此次举办展销活动赚的钱吴某分得50%,郭某分得30%,陈某分得20%,并聘请颜某等5名男女销售员,每天每人发放工资80元。

9月下旬,郭某三人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以受重庆某床上用品公司委托,举办展销会为名,在城口县葛城派出所、工商所进行备案。

10月3日,郭某等一行人驾驶两辆载着货物的汽车来到城口县,搭起了展销活动的台子。随后,郭某等人便开始进入了各自的演戏角色,目的是以虚假宣传、发放免费小礼品等手段诱惑当地市民。

免费送礼品尔后实施诈骗

按照吴某等人事先的设计,他们在城口县葛城街道红军广场等地,有选择的向中老年人发放事先制作好的宣传单,称从10月4日起每天清晨6至8时,凡前往参加展销会活动的市民便可免费领取礼品。

10月4日至7日,郭某一行人以举办展销会的名义,采取向前来参与活动的中老年人讲课并免费发放鸡蛋、面条、洗发水等礼品的方式聚集300余人。郭某见时机成熟便通知吴某接“后棚”,意即销售驼绒被分前后两个阶段,前面是宣传、铺垫,后面是通过讲解、鼓吹将驼绒被高价卖出,并以自己讲课辛苦为由邀约参与者花10元钱请其喝水。

10月7日,吴某、郭某等开会商议“销售”的具体方法、步骤和细节:由吴某以公司经理的身份负责宣讲,陈某等人负责活动场所外围引导、负责维持秩序等。

10月8日,吴某以早餐费的形式发给请郭某喝水的参与者每人10元,并称其销售的玉碗价值3260元,如花100元预订,次日凭预订卡加价1500元便可购买,且有礼品相送。

10月9日,吴某称玉碗仅9套,因此需以抽取特定颜色乒乓球的方式确定购买资格,且将赠予购买者一部手机,但因手机未到货,故改送一个1600元现金的红包和一套刀具,并故意将该红包所含现金当众予以展示。同时,吴某称将销售一种驼绒被,患有轻微感冒及风湿类疾病的人只需使用该被子即可康复,卖价2980元,如花100元预订,次日加价1190元便可购买。

10月10日,吴某等人向参与者推销驼绒被,并承诺次日将赠予购买者超值大礼,并会赠送一叠具有特殊意义的人民币。吴某以此方式在城口县“销售”驼绒被105床,所赠物品为1个炒锅和100张五角面值的人民币,同时宣称该人民币意义非凡,具有巨大升值空间,几年后便可实现买车买房的梦想。

城口县百余市民被骗13万余元

后来,吴某又宣称水晶像具有保平安等作用,以送该礼为由,邀约参与者花100元请其吃饭,并以此方式“送”出水晶像19个。活动结束时,吴某特别叮嘱被害人不要将所获产品给其他人查看。仅两天时间,吴某等人在城口县共收取百余名被害人现金13万余元。

由于上当受骗的大多是老年人,事后其家人发现老人花高价购买的物品根本不值钱,于是纷纷向警方报案。

2014年11月12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珠宝与贵金属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涉案玉碗实系大理石摆件。同月27日,经城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玉碗价值54元/套,驼绒被价值134元/床,炒锅价值98元/个。

涉案的8名男女犯诈骗罪分别获刑

案发后,城口县警方立即展开追踪调查,并对诈骗嫌疑人实施抓捕行动。很快将吴某等8人全部抓获归案,并扣押了诈骗嫌疑人还未来得及挥霍的赃款,为受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同时警方还查明,2014年9月,吴某、郭某等人在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以同样的方式,向当地50名市民销售驼绒被63床,“赠送”水晶像44个,收取现金共计8万余元。

城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郭某、陈某等8人以销售驼绒被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定,吴某等八人以老年人作为犯罪对象,应酌定从重处罚;吴某、郭某、陈某到案后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颜某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城口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颜某等其余5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千元。

一审宣判后,吴某、郭某等人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其销售行为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销售过程给足了被害人考虑时间,销售完毕未立即离开;宣传是按产品标明的功能和属性进行的,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销售产品的利润应当扣除产品及人工等成本;同时本案系商业行为,是销售产品赚钱而非骗钱,请求依法改判无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等人假冒河北一公司之名,采用送鸡蛋、面条、玉碗等进行虚假宣传,让被害人确信各被告人是送商品而非卖商品,在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交出财物,获得与期望不相符、与付出的金钱不等价的物品;各被告人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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