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婚姻案例>父母离异后女儿随母生活 成年后拒养父亲被诉

父母离异后女儿随母生活 成年后拒养父亲被诉

时间:2016-1-16 17:55:11>跟律师谈谈<

夫妻离婚后女儿随母亲生活,女儿成年后拒绝赡养父亲。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林某应尽赡养义务,判决每月支付原告陈某赡养费1000元,并每年探望陈某一次。

1982年9月28日,陈某与前妻李某共同生育一女林某。1992年6月6日,陈某与李某离婚。离婚后女儿林某由李某抚养成人。2001年9月至2009年4月期间,林某未探望过陈某。2009年4月至12月仅探望过陈某两次。2009年后,林某再未探望过陈某。现陈某每月有退休金2600元,且患有肛瘘疾病。林某每月收入16000元左右。

陈某认为,林某作为其婚生女应对其负赡养义务,故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林某每月支付赡养费25000元,每月探望一次,每月电话问候一次。

林某庭审中辩称,陈某每月的固定退休工资已超过了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林某现定居英国靠领取政府保障金生活,故林某不同意支付赡养费,亦不同意每年探望一次和每月电话问候一次。

渝中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原告陈某年事已高且身体患有疾病,仅靠现有经济收入维持生活确有一定困难,其要求被告林某支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但考虑到原告陈某有退休金以及被告的收入情况,酌定被告林某每月向原告支付1000元赡养费。被告作为子女亦应当履行原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探望一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定赡养义务不随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仅要赡养父母之身,保证他们物质上的满足,还要赡养父母之心,从亲情和精神上给老人以关心、安慰。本案中,陈某虽与李某离婚,但林某作为女儿,其对陈某的赡养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林某仍应对陈某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和照顾,同时在精神上给予慰藉。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咨询律师 离婚咨询  法律顾问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父母离异后女儿随母生”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