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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姑因丈夫有碍修行要求离婚

时间:2013-5-31 10:14:20>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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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已经出家做尼姑的黄某认为丈夫有碍自己修行,且夫妻关系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而丈夫在法院送达传票依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黄某在起诉书中称,其与被告谭某于1962年经别人介绍认识,当时年仅13岁,并在当年6月初3举行婚礼。双方于1965年在本县原偕乐桥公社补办结婚证。双方婚前没有深入了解,感情基础不好,1988年上半年便因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分居,此后原、被告互无往来,双方再未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婚后生养有三个儿女,现均已成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原告现已为出家人,担任某寺住持,双方再无和好可能。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谭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并未进行答辩,也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上半年因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此后原告遁入空门,后出家剃度、受戒为尼。至此原、被告互无往来,双方再未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已为某寺住持。经查明,原、被告曾自愿达成过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及原告的婚前财产(即嫁妆)归属达成了协议。原、被告婚后自1988年开始分居,期间双方互未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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