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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拿“钥匙”挨个试 两男子盗6辆车获刑

时间:2016-2-2 17:19:59>跟律师谈谈<

巫山男子马某某、张某,通过“钥匙”试开的手段,盗取他人越野车、摩托车6辆,价值78473元。

近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共同犯盗窃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拿“钥匙”试开偷车

现年33岁的马某某和现年24岁的张某,均为巫山县某镇某村人,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4月初至5月底,马某某、张某先后在奉节县、巫山县城内的街道路边和住宅楼等处,通过“钥匙”试开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的猎豹牌越野车1辆、本田牌两轮摩托车5辆,总价值78473元。案发后,张某的亲属已分别赔偿被害人陶某某和刘某的经济损失3498元和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陶某某的谅解。

另查明,马某某、张某将所盗5辆本田牌摩托车拆卸后快递至广东省陆丰市某镇,马某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张某非法获利2000余元。2015年6月3日,马某某持有的作案工具“钥匙”1件“丁”字钢套筒、1件金黄色带磁性的金属长方体、3件形状相同像普通钥匙的插片(插片一头是六边体)及销赃的快递单10张被奉节县公安局扣押。

犯盗窃罪分别获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8473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马某某、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被追回,一定程度减轻了社会影响,酌定从轻处罚;鉴于张某对部分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奉节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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