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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有什么区别

时间:2013-6-5 10:18:06>跟律师谈谈<

 案情简介

  申诉人王某等7人向仲裁委员会诉称:他们于1996年8月16日受雇于私人包工头吴某、黄某,负责深圳某公司一电梯土建工程。9月7日王某在施工中受伤,吴、黄即送其入院治疗,工程因此停工,7名工人全部被解雇。10月11日吴、黄不辞而别,下落不明,王某等7人为追回尚未结算的4578元工资,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经仲裁委员会查明,深圳某公司于1996年7月将工程发包给南海某厂服务部,该服务部又口头将此工程部分转包给私人包工头吴、黄二人。吴、黄二人接包后未办任何用工手续便雇用了王某等7名工人进行施工。事故发生后,南海某厂服务部负责人甘某曾与吴、黄以及王某协商一致,由甘某与吴、黄平均分担王某的医疗费及回乡护理费。10月10日甘某支付了5600元给王某,工伤纠纷因此平息。仲裁委员会立案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成功,由南海某厂服务部支付7名工人的工资。

  云法律网 专业劳动工伤律师案例评析

  ①此案是劳动争议还是民事争议?

  首先应当明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有隶属性,职工由用人单位或用人者管理,职工应当服从管理;用人单位或用人者负责组织生产,职工应约定参加生产和工作。而劳务关系双方之间没有隶属性,一般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往,谁也不管理谁,只是按劳务合同完成劳务,支付报酬;一般情况下是由承包劳务的一方负责组织生产,需要招用劳动者时,由承包劳务一方负责招用劳动者。当然,劳务关系的形式多种多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只是就其主要特点与劳动关系作一比较。就本案而言,深圳某公司与南海市某厂服务部之间是一种劳务承包关系,南海某厂服务部与吴某、黄某之间也是劳务承包关系,而吴、黄与王某等7人之间则是劳动关系。虽然吴、黄也是自然人,但他们是处于用人者的地位,相当于个体工商业主的情况,因此他们与王某等人之间应认定为是劳动关系。由此可以断定,此案是劳动争议而不是民事争议。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此案?

  在实际工作中,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是完全正确的。首先,吴、黄二人与王某等人之间的纠纷是劳动争议,而且是追索工资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其次,虽然吴、黄二人没按有关规定招用工人,属于非法招工,甚至用人主体可能不合法,但王某等7人并不了解这些情况,而王某等人作为劳动主体是合法的,对这种情况法院往往按劳动争议看待,不予直接受理,如果仲裁委员会也推出去,则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十分不利。总体来看,此案仲裁委员会受理有道理,不受理也有一定道理,但比较而言,还是应当受理。

  ③此案受理后应如何处理?

  此案受理后,首先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和《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的规定,确认被诉人为吴某和黄某,第三人为南海某厂服务部。同时依据上述两个文件和相关文件如:《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42号),《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等,进行调解和裁决。同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由他们对吴某、黄某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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