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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办“绿城通”被收30元押金 有律师称不合法

时间:2016-2-16 14:52:18>跟律师谈谈<

因认为办理“绿城通”卡须交纳30元押金不合法、不合理,郑州市一名律师起诉了郑州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两家单位,要求判定此举违法并退还多收取的押金,目前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遭遇:办“绿城通”被迫交纳30元押金

发起这起诉讼的,是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昨日上午,他向记者讲述了诉讼相关情况。

曾进行过多起公益诉讼的张伟说,今年1月22日,他来到位于郑州市紫荆山地铁站乘坐地铁1号线,为了购票方便就在地铁站内申请办理“绿城通”卡。

当时,他支付了50元费用后,工作人员告知卡内只能充值20元,其余30元为持卡押金,且该卡为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的卡片。只有持卡人申请退卡时,才能将30元押金退还。

“由于地铁站内无人售票终端购票人员很多,如果不购买‘绿城通’卡将会耽误时间,无奈之下只好交纳了30元押金,办了一张卡。”他说。

按照张伟的说法,正是这次“被迫”进行的消费行为,让他感到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决定起诉维权,“为了自己,也为了所有郑州市民”。

焦点:收取30元押金,合理、合法不?

2月4日,张伟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判决郑州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告)收取30元押金的行为违法,并退还押金25元、公开赔礼道歉;要求郑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张伟说,第一被告收取押金的目的是避免消费者丢失卡片后给其带来的成本损失,情有可原,但据他了解,第一被告发放的卡片制作成本不超过5元,却向消费者强行收取30元的押金,第一被告作为从事公共交通相关服务的公司,本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这合理吗?此外,按照办理人员的口头告知和该卡背面的“使用须知”,该卡片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等于将卡片丢失后的所有风险都推到消费者头上,还要消费者交纳30元的押金,这有失公允,也同样不合理。

张伟认为,第一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侵犯了所有消费者的利益。而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予以默认和许可,并提供场地允许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进行,故第二被告应当对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进展: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已经受理

昨天下午,记者发现,郑州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推出的普通优惠卡样卡介绍里,已没有了张伟律师购买的不记名不挂失的卡种,仅有绿色、黄色两种记名卡,卡背面“使用须知”也显示为“可挂失、可退卡、可换卡、不计息”。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持“绿城通”可在郑州市刷卡坐地铁、公交、城际公交、出租车,还可在地铁站台自助售卖机刷卡购物。

昨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郑州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客服热线0371-89999016,但电话一直忙音。

就在张伟递交起诉书的2月4日当天,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已签发接收了相关诉讼材料,正式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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