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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怀孕产女送人 想要回遭拒无奈起诉

时间:2016-2-22 18:01:09>跟律师谈谈<

离婚后发现自己怀有身孕,在没有告知前夫的情况下,王女士将孩子生下后送养。之后,思女心切的她诉至法院想要回女儿。孩子养父母的收养是否可以继续有效?王女士是否可以要回孩子?

身边的事儿

王女士因与丈夫顾某婚后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离婚后,王女士发现自己有了身孕。2006年1月,王女士不顾家人的反对,生下了女儿豆豆(化名),并将此事隐瞒于豆豆的生父顾某。

后来,由于王女士经济能力较差,无法较好地抚养孩子,就想到把豆豆送养。王女士的好友李某得知她的这一想法后,就将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的黄某和谭某夫妇俩介绍给了王女士。2006年4月,王女士未经前夫顾某的同意,与黄某夫妇签署了送养女儿协议,并收取黄某夫妇营养费1万元。黄某和谭某收养豆豆后,给孩子另外取名,并在焦作市公安局太行派出所登记入户,但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收养手续。

随着时间流逝,王女士思女心切,便向黄某和谭某提出了归还女儿的要求。黄某和谭某认为,当初双方已经签订了收养协议,并且出于对孩子身心健康的考虑,豆豆应当继续由自己抚养。王女士以与黄某夫妇与豆豆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为由诉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王女士的前夫顾某知道真相后,认为王女士当初欺骗自己,私自将孩子送养,便作为第三人,要求王女士将孩子还给自己。

结果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王女士送养,被告黄某和谭某收养豆豆的行为无效;原告王女士返还被告黄某和谭某1万元;原告王女士给付被告黄某和谭某抚养豆豆的经济补偿款10万元;驳回第三人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并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须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该案中,原告王女士未经第三人顾某的同意将豆豆送养于黄某和谭某,同时双方当事人亦未到民政部门登记,违反法律规定,收养行为无效。因此,原告王女士要求确认被告黄某、谭某与豆豆所形成的收养行为无效并予以解除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王女士未征得第三人顾某的同意,擅自送养豆豆,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其从被告黄某、谭某处收取的1万元应当返还;被告黄某、谭某为抚养豆豆所支出的抚养费用,亦应由原告王女士作出适当补偿,但被告黄某、谭某收养豆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具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少原告王女士补偿抚养费的数额。第三人顾某请求原告王女士归还孩子,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育、成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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