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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不尽抚养义务,女儿状告获得支持

时间:2013-6-7 9:29:57>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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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本是亲生父亲,却不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女儿1996年10月11日出生。刘某和龚某2005年离婚,按照约定原告刘小某由龚某抚养至18周岁,刘某不支付任何费用。但原告读高中后,开支较大,原告为了缓解其母亲的压力,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一定生活费,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刘小某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要求父亲刘某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刘某提出离婚时已约定自己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给付,其辩称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被告刘某从2010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刘小某生活费200元,并承担刘小某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直至其满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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