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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财物丈夫不享有完整的处分权

时间:2013-6-19 11:35:55>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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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双方在结婚的时候,父母一方总会有一定的表示,这在中国是一个传统,也是一个习俗,尤其是女方,在嫁给男方的过程中,父母提供首饰作为陪嫁品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以下的案件就是这些陪嫁的首饰引发的,因为夫妻之间的女方死亡,对于这些遗留下的首饰被男方赠与给再婚的妻子,这种情况下的孩子对父亲的这种行为提出异议,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理,要考虑到男方究竟是否有权处理这些属于妻子的财产,尤其是属于妻子婚前父母赠与的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这种财产的认定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是妻子的死亡留给了丈夫一个继承权,这种情况下对这些首饰也是有处分权的,只是还有孩子的处分权也在其中,一旦孩子不同意,这种赠与也就不能成立。

   案情:
   黄明与叶莉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叶的父母送给叶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叶生育两个子女。1990年,叶不幸遇车祸身亡。2001年,黄明认识了焦娟,两人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考虑到焦娟没有子女,黄便与焦商量,把首饰归焦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后来,黄明的长子黄磊知道了父亲和继母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亲的东西送人,太不应该,便动员其妹黄芳一起到法院起诉,要求焦娟将首饰交出来。法院受理了此案。对于叶莉的父母送给叶的首饰是什么性质的财产?黄明与焦娟订立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叶莉的父母送给叶的首饰是赠与性质的财产。一方在婚前明确赠与给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或者妻的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可以随意支配。本案中的叶莉虽然已经死亡,但是其父母赠与的财物是她的个人财产,对于其死亡后的个人财产应该按照遗产由黄明和两个子女来共同继承。黄明与焦娟订立的财产协议没有效力。因为签订的财产协议中的财产不是黄明一个人的,属于妻子的遗产,黄明和孩对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关系,所以黄明的单方面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是没有处分权的行为,因为首饰还有两个孩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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