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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开不慎撞死老人 男子当场被吓哭

时间:2016-2-26 18:50:56>跟律师谈谈<

2月23日,涪陵新区聚业大道某小区门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由玉屏村公交站驶往污水处理厂公交站方向的带有“中通快递”字样的长安车在斑马线附近撞倒一位老大爷,并致其死亡。记者调查发现,肇事车辆的车主此前已从中通快递离职,肇事驾驶员非车主本人,事发后当场被吓哭。

老人过公路被撞身亡

2月24日,记者采访了在事发地从事个体经营的目击者吕钢贵,据其介绍,2月23日19时20分左右,正在小区大门口做生意的他,被“砰”的一声响吓了一跳。循声望去,一辆长安车紧急停车,一位老大爷躺在车侧后方。他走过去看到,老大爷的右后脑勺被撞伤,血从伤口流出,地上积了一滩血,老大爷处于昏迷状态,长安车的前挡风玻璃被撞得粉碎。

吕钢贵说:“被撞的老大爷姓姜,60多岁,家住公路对面的玉屏小区。事发时,姜大爷独自前往家住该小区的女儿家。他在过公路时,被一辆由玉屏村公交站驶往污水处理厂公交站方向的带有‘中通快递’字样的长安车撞倒。一名30岁左右的驾车男子和一名女子从肇事车上下来,男子被眼前的情景吓哭了。”

围观者建议驾车男子赶快通知姜大爷的家属,男子从姜大爷衣兜中掏出老人的手机,与其家属取得联系。随后,120急救车、交巡警及姜大爷家属到达现场,120医护人员在现场对姜大爷实施急救。大约半小时后,姜大爷去世,其家属将老人送往殡仪馆。

记者联系上涪陵中通快递负责人,据其介绍,肇事车辆并非该公司送货车。该辆长安车的车主两年前在该公司做过1个月兼职,此后离职。车辆上贴的中通快递标识一直未撕掉。

处理本次事故的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新区勤务大队办案民警透露,肇事驾驶员夏某驾驶的长安车并非其本人所有,而是他从亲戚田某处借来的。目前,该大队正在走访调查,事故还牵涉尸检、车检等工作,责任认定尚需一段时间。

居民建议增设红绿灯

事故目击者吕钢贵表示,这一路段常出交通小事故,事发地附近住户张女士也证实了吕钢贵的说法,她告诉记者:“聚业大道路面较宽,平时车流量不大,司机极易放松警惕;从玉屏村公交站驶往小区的路段有一段长下坡,斑马线设置的位置距离长下坡坡顶较近,司机发现有人时,如速度过快,一时难以停驻车;隔路相望的两个小区都是大型住宅小区,常住人口较多,加上经常有车主在斑马线上停车,遮挡了行人视线等原因,增加了安全隐患。”张女士希望相关部门能在聚业大道接近两个小区的位置树立警示牌,增设限速、测速设施,提醒过往司机减速、避让行人。同时,她建议在斑马线处设置红绿灯,指挥车辆、行人有序通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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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故 车主是否担责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辆是驾驶员夏某从亲戚田某处借来的,夏某、田某各应负何种责任,承担哪些赔偿义务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在线

在线律师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在线表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 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是指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或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或者明知自己的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而将车借出的。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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