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该文件规定,如果临时工和企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那么临时工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制度做表发放工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文件判断临时工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那么需要开具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取得的补贴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一并计算纳税。
您的情况显然是属于与企业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的。若是您的工资达到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那么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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