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是不具备劳动法的主体身份的,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但是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因工受伤,应该如何处理呢?陈程被学校安排到常州化工设备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实习。在实习中因工受伤,被认定伤残六级。按照法律规定,陈程不符合工伤认定,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后经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
2005年7月,常州高级技工学校焊接钣金专业学生陈程,由学校安排到常州化工设备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实习。 2006年6月16日 ,陈程在焊接化工容器结束后,独自从容器里出来时受了伤。 2007年3月30日 ,司法鉴定为六级残疾。
为了协商赔偿的事,陈程及家人多次奔走于学校和企业之间,但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陈程于是一纸诉状将常州高级技工学校和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79923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常州技工学校辩称,陈程虽然是该校的学生,但发生事故是在企业正常的实习期间,学校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化工设备公司则辩称,原告的人身损害虽然发生在本单位,但单位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赔偿关系。原告到单位来实习是基于单位与学校的约定,原告是受学校的安排来单位实习的,单位与学校应按照双方约定来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陈程的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000元,由化工设备公司承担90000元赔偿责任、技工学校承担60000元赔偿责任。
云法律网 专业劳动工伤律师分析:
陈程是学生,不符合劳动法的主体身份,没有资格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其因工受伤不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陈程是因为工作而受伤的,受益人为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应该给予陈程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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