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情:
孙先生1998年9月进入物业公司,一直在公司做电梯维修工。按照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及电梯维修工的职责,孙先生的工作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即按月综合计算工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赶上轮班也不能休息。孙先生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向企业讨要10年内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物业公司则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孙先生的起诉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因此其讨要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应该再受法律的保护。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家北京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公司员工孙先生10年的加班费和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
云法律网 专业劳动工伤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孙先生一直都该物业公司上班,按月综合计算工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赶上轮班也不能休息,变相克扣员工工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应该支付员工加班费,但是该物业公司以工时计算工资,实质是克扣了孙先生的加班费。该物业工资应该支付孙先生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但是本案中,该公司主张孙先生的起诉超过了仲裁时效。按照劳动仲裁法的规定,孙先生与该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所以该公司的主张是无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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