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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职责范围是否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时间:2013-6-8 10:38:45>跟律师谈谈<

导读: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刘某是某公司装卸车队队长,某日在安装三角带的时候右手拇指被三角带弄伤,但是安装三角带并不属于刘某的工作范畴。因此用人单位并不承认其的工伤。

  案情

  刘某系安江凌公司装卸车队队长,2009年9月10日10时40分,刘某在安江凌公司成品仓库传送带的电机上安装三角带时右手拇指末节指骨被三角带挤断,被同事送往博爱县人民医院救治,刘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安江凌公司先后支付医疗费用8700元。2010年5月7日刘某向博爱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博爱劳保局受理后依法向安江凌公司发出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经调查取证后博爱劳保局依据有关材料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豫博工伤认字(2010)04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为工伤。刘某并不是在自己的工作范畴受伤的。因此刘某的伤不算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云法律网 专业劳动工伤律师分析:

  在工作期间从事工作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所受的伤才能算作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从宽把握,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尤其是当遇到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时候,由于法院不能拒绝裁决,法官自由裁量的尺度应当向遭遇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倾斜。虽然在本案中,安装三角带并不是刘某的工作范畴,但是刘某是在公司的正常上班期间受伤的,完全满足工作时间这一工伤认定要素;闫红枫受伤的地点是安江凌公司的成品仓库,也满足工作场所的认定要素;闫红枫的工作职责是装卸物料和产品,虽然安江凌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生产组机器发生故障的,必须由修理组专业人员修理。而且刘某所做的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没有主观故意性。

  因此刘某的伤势应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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