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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离婚前外遇,可以要求赔偿吗

时间:2013-6-13 10:08:28>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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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与王某(女)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2009年4月,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王某听说李某在离婚前经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李某,李某承认有此事。王某于2009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法院应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条款明示了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离婚的原因必须是这些过错,在这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因此,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情形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如果在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原来曾存在过错情形而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依法应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总结: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了有四种过错情形之一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该条也明确规定了既要有此类过错存在,同时还必须是因此类过错而导致离婚,也就是说,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离婚的原因必须是这些过错,在这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因此,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情形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为了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作了不同于诉讼离婚的规定,放宽了对无过错方的要求,允许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诉讼,但这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当事人在离婚时必须知道自己是无过错方,必须知道对方的过错情形而导致离婚。如果在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原来曾存在过错情形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注:
  上述理由是正确的。但是严格说来,还是有一定的缺陷的。虽然表面上看外遇和离婚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实际上如果一方有了外遇的话,就不会努力去经营婚姻,甚至可能会刻意去制造婚姻的裂缝,所以严格说来,外遇与离婚肯定有一定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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