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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婚的婚姻效力如何

时间:2013-6-13 10:11:58>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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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覃某因求妻心切,与女方只见了一次面就登记结婚,第二天“妻子”骗取彩礼金后就失踪,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民政局,要求撤销结婚证。
  法院查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的王某通过莫某得知田阳县那坡镇尚兴村的覃某在寻找对象,于是与田林县八桂瑶族乡的罗某合谋由王某化名充当介绍人,介绍化名为“蒙桂英”的罗某给覃某认识并假装结婚,从中骗取介绍费和彩礼。2006年7月中旬的某一天,王某带罗某到覃某家与覃民认识,次日,两人就离开覃某家。一周后,王某给覃某打电话,称罗某同意和他结婚。2006年7月24日,王某和罗某来到田阳县,罗某要求覃某在办理结婚证后马上要礼金5000元,覃某表示同意。当日,罗某冒用“蒙桂英”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与覃某到田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覃某的父亲覃某某就给莫某介绍费2000元,莫某交给王某1000元,王某得钱后即逃离田阳县。次日,罗某以给家人寄彩礼钱为由,骗取覃某现金5000元,得钱后罗某即逃跑并通知王某躲藏。2007年1月11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15日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今年2月10日,覃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蒙桂英的结婚证。
   
判决:
  审判结果:该案田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冒名与覃某假登记结婚,骗取覃某彩礼,纯属诈骗行为,婚姻关系无效,因而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
   但是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将欺诈作为婚姻可撤销的情形,而仅是将受胁迫而结婚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我国的合同法及行政许可法中,都有对欺诈行为结果的规定,即为可撤销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对欺诈行为做了明确的办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1、欺诈方存在欺诈故意;2、欺诈方具有欺诈行为;3、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方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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