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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就结婚,在借用他人的名义下结婚,这种婚姻法倒底是否需要判定婚姻无效,法院是判决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直接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应该撤销婚姻,这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范,都是需要法官在具体考虑到案情的情况下综合评判,尽量是保护到当事人之间的弱势一方的利益,在双方能够平等协商的情况下是更好,不能协商就需要对这种关系予以判决,法院的判决不能简单的以效力是否存在为评判,要考虑到婚姻的存在和无效哪个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相关法条: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12条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案情:
1994年7月2日,时年18周岁的彝族女青年阿右以其表姐本莫的名义与山东籍男子朱某登记结婚。1995年生一男孩。1999年7月,阿右离家出走,并于2003年5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朱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案由的确定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婚姻无效纠纷。理由是阿右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年仅18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无效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理由是阿右某某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且两人实施了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取得结婚登记,其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撤销婚姻纠纷。理由是阿右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结婚登记,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不合法,人民法院应予撤销。
第四种意见认为,虽然阿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但该案既不是婚姻无效纠纷,也不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应定为离婚纠纷。
评析: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达到法定的婚龄,还是借他人的名义登记的,双方在法律上是没有结婚的,因为1994年国家就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不是夫妻,法律也不会保护,两个人的关系只可以算是同居。在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时因为根本就不存在婚姻,笔者认为不应该支持认定婚姻无效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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