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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受伤妻子索赔

时间:2013-6-14 11:05:12>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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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情:
   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刘某系夫妻,结婚数年,有一女,感情尚可。2003年8月份,肖某在某网吧上网时认识了冷女,一来二去,二人便无话不聊,大有相见恨晚的感觉,进而开始约会。2003年4月,肖某以加班的名义开始彻夜不归。刘某感到丈夫在外一定有外遇,便开始跟踪肖某。二人见面就争吵,致使夫妻关系紧张。200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肖某回到家中,质问刘某是否叫人调查其与冷某之间的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肖某将刘某身上的衣服撕烂,并拳击刘某面部,致刘某眼睛受到伤害,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且视力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此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肖某赔偿医疗费,今后继续治疗费及伤残补助费等共计5万元。
   
判决:
   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夫将妻打成重伤,妻被打伤后住院治疗,一切费用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诉讼标的即损害赔偿请求涉及到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对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妻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妻用于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的损失也是夫的损失,这是夫妻双方财产的共同损失,并不是妻子一方的损失,是不可分割的。妻子要起诉丈夫赔偿,实际上就等于自己起诉自己赔偿,因此,妻对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应属于婚姻家庭内容的财产分配使用关系,对这类案件,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
   本案中的被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没有向法院提出离婚,只是单纯的提出赔偿生活费和医疗费的损失,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夫妻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是不会分割的,这样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赔偿也只是要求的是拿自己的财产赔偿自己财产,法院当然不会受理。但是被害人如果向法院申请离婚,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还可以要求被告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因为法律对这种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有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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