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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与孙宁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过后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近年来,扬子与孙宁感情不和而闹矛盾,故扬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案情:
1994年2月4日,山西蓝山某乡的原告扬子与被告孙宁按当地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典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12月15日,双方共同生育男孩王刚,1997年9月10日生育女孩扬兰。近几年来,原、被告互不信任,互相猜疑,双方为此闹矛盾。2011年6月11日,原告外出打工,今年年初,被告亦外出打工。为此,原告扬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孙宁“离婚”并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
判决:
本案中,原告扬子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与被告孙宁同居生活,过后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只是同居关系。经法院告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仍然未补办结婚登记。后经法院释明,原告扬子也不同意按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进行处理。故原告扬子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扬子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扬子的起诉。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本案的两名被告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事后也没有补办,这种情况就会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也被认定为一般共有,应该根据本来财产的归属情况处分,法院处理时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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