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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顺带搭乘反被告

时间:2013-6-14 11:43:19>跟律师谈谈<

关于好意搭乘反被告的事例并不少见,然而对于大部分的人来说,并不理解法律相关规定,认为自己好心让人搭免费顺风车,又没收费,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深圳交通律师近期便接待了这样一位“无辜”的司机。

案情:

林XX驾驶一货车从深圳运货到深圳,后空车返回深圳,朋友的哥哥宋XX提出搭一下林XX的便车,林XX便欣然同意。途中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与何XX所驾驶的车相撞,导致坐在副驾驶的宋XX受伤住院。经交警队鉴定,林XX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宋XX认为,林XX未尽到法定义务,未能及时护送自己到医院就医。在自己被送进当地医院后,林XX也只承担了极少的先期医疗费用,为此,宋XX将林XX告上深圳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6万元,精神抚慰金5000。司机林XX好心帮忙成被告,感到十分委屈,认为其好心让人搭顺风车却要承担责任,不合情理,不同意承担赔偿。

争议:

第一种:本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符合客观事实且程序合法,应予确认。林XX驾驶事故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存在过错,应对林XX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余四名乘员在本次交通事故没有过错,因此,其不应对林XX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客观事实且程序合法,应予确认。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具有证据能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鉴于本次交通事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虽然林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其他乘员符合好意同乘。由于好意同乘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具有特殊性,赔偿方式也应该有所特殊,才能真正的对双方都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所以应结合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衡平双方当事人权益,由同车乘员共同对林XX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该院在审理中采用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是单方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林XX是肇事司机,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有林XX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才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客观事实且程序合法,应予确认。被告林XX驾驶事故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林XX应当对宋XX承担责任。宋XX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林XX对于宋XX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林XX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宋XX有过错的,应减轻林XX的民事责任;宋XX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林XX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归责原则。其判断标准不在于行为人有没有过错,而在于是否有损害发生,法律对这种损害是否有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叫“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从无过错责任的定义可以看出: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而不是过错,过错已经不是归责的考虑因素“这种价值判断标准以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为原则”。

2、无过错责任下,加害人同样有举证的权利,类似于过错推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程序规则,但二者的出发点是不同的,过错推定的举证,本质还是要求围绕过错的有无来决定侵权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 侵权行为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证明上述免责事由的存在,行为人因此可以免除责任,这种程序规则方面的不同,反映了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本质区别,即前者立足点在于主观的可非难性;后者的出发点在于价值判断,即权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合理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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