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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债务也可以是个人债务需要自行清偿

时间:2013-6-17 10:14:35>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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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我国婚姻法认定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是有具体的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又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个人清偿。本案的债务的认定不能是简单的按照法条来确定,因为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知道,丈夫的举债行为是带有欺骗性的,也没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这就给那些即将离婚的夫妻一个警示,对夫妻离婚前一方大额举债行为,另一方应提高警惕,辩清其真实目的并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是大学同学,经李某介绍,被告王某与董某相识。2011年1月,被告王某以生意经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自己单独向原告董某借款10万元。2011年4月,被告王某与李某因婚后家庭矛盾,二人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2011年9月,王某因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通缉,并在逃。2012年10月,原告董某以王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李某共同偿还借款。
   
判决:
   2012年12月20日,香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定被告王某向原告董某所借债务属于王某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与李某无关。
   
评析:
   本案中的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某应及时还款。虽然借款发生时处于被告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王某是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与原告董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同时二人在办理离婚时对债务未予以涉及,加之王某曾因合同诈骗被通缉,故王某的借款用于二被告家庭共同生活经营的必然性较小,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王某向董某借款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以这种虽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但是债务明显是夫妻之间一方的恶意举债行为,这种行为也不是满足夫妻的共同生活的需要,所以认定这种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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