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名男子在给雇主棉田洒农药时,不幸中毒身亡。其家人状告雇主,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并赔偿。6月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案件,雇主被判赔偿原告32万余元。
案例
2012年7月7日,郭某受雇于石某,给其管理的棉田洒农药(棉田属126团场承包户王某所有)。郭某按照王山的要求,戴手套洒施一种名叫特丁硫磷的农药。中午12时许,郭某要求石某提供食物和啤酒。郭某与工友吃过午饭,接着洒施农药。15时30分许,郭某感觉头晕目眩、冷汗淋漓。王某、石某即刻将其送往团场医院抢救。17时10分,郭某因有机磷农药中毒死亡。
法庭上,雇主王某表示,自己与石某系加工承揽关系。另外,雇人洒农药时自己提供了防护用品,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出事后又给过郭某家人12800元。石某则表示,王某提供的防护用品属重复利用,难以起到防护作用,且未见农药使用说明书。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石某受被告王山雇佣从事棉田劳务,其按照王某的要求提供劳务,并受王某的管理、监督,故二人系劳务雇佣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石某在郭某洒农药过程中,给郭某提供食物,造成郭某农药中毒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按照安全用药说明要求洒农药,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王某、石某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庭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石某连带赔偿原告郭成家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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