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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的垫付纠纷

时间:2013-6-18 11:22:09>跟律师谈谈<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当场死亡,按农村标准支付了死亡赔偿金和交强险保额。但事故一方想尽快处理事故,就先把钱支付给了受害人一方,现在事故车辆一方想知道以后保险公司会不会理赔,法律上会怎么处理。

  案情: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当场死亡,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需要支付93312元,交强险的保额有11万元。倘若是事故车辆一方为尽速使事故得到处理先行向受害人一方垫付10万元,未来在保险公司的理赔金支付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中会不会因为交强险在法律支付关系上是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一方直接的给付关系而产生如下问题:

  1、保险公司会不会仍然还是直接向受害人一方直接支付理赔金,等于造成了受害人重复领取了死亡赔偿金。而使得事故车辆方造成了一种亏空?

  2、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不会仍然会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一方直接支付?也造成了重复领取。

  3、对于以上的两个问题,能否通过事故车辆方于受害人一方来签订“转移支付”的协议或者是到公证处做关于“转移支付”的公证而避免未来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一方的重复支付?

  云法律网 专业交通人损专家回答:

  1、保险公司根据国家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赔偿金只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而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只能作为第三者,不能直接在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2、因特殊情况法院直接判决由保险公司向第三者直接赔付赔偿金时,也必须经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甚至如事故双方能达成庭外调解时法院不作判决,而只作为调解人出具“调解书”。

  3、保险公司对某一起交通事故只按保险法的规定作一次性赔偿,不会出现重复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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