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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向女同事伸“咸猪手” KTV服务生被辞是否合法

时间:2016-4-27 16:27:02>跟律师谈谈<

   近日,虹口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遭解除所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当事人小王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小王是一名“90后”小伙子,毕业后便跟随父母一起来上海工作。通过应聘,在一家KTV找到了服务生的工作。小

王工作卖力,表现不错,工作了两年便被提升为领班。


然而在小王被提为领班后不久,公司收到了女员工小林和小赵的投诉,称小王在工作中,利用领班的职务之便,随意出入前台和员工休息室,并趁其不备碰触抚摸肢体,存在严重的骚扰行为。

女员工的投诉引起了公司的重视,公司领导特意调取了相关的监控视频,视频中显示小王时常趁小林或小赵一人在前台工作时,进入吧台,进行骚扰。

为此,公司特意约谈了小王两次,指出其行为的严重性,并要求其立即改正。小王对此却不以为然,认为这只是工作中同事之间必要的肢体接触。

之后小王并没有因为领导的约谈而有所收敛,仍然对小林和小赵动手动脚。公司见小王履劝不改,便依据公司的《奖惩制度条令》向小王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小王不同意公司的解除行为,便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仲裁做出了对小王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小王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小王称自己不存在骚扰女同事的行为,单位的解除行为是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

对此,公司向法庭提供《奖惩制度条令》,其中第三章第一节中规定,违反公司规定事项,情节足以影响他人或公司权益的,或者扰乱工作场所之秩序、风纪与安宁,行为恶劣的,给予开除。同时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视频监控录像,并当庭予以播放。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在工作期间多次拉扯、骚扰女员工,虽然小王对此一再否认,但未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因此认定小王在工作中确实存在多次骚扰女同事的不当行为,影响恶劣、严重扰乱被告的风纪、安宁,公司依照规章制度与小王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小王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职场是个小社会,离不开同事间的沟通与交流,然而这种交流必须建立在安全、友善的基础之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王的行为是否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从本案用人单位提供的视频资料以及员工反馈看,小王扰乱工作场所之秩序、风纪与安宁的事实确实存在,依据用人单位《奖惩制度条令》,前述行为恶劣的,给予开除。因此小王骚扰女同事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中可予开除的行为,单位的解除行为并无不当。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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