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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丧失劳动能力 企业不得随意解聘

时间:2013-6-25 10:40:45>跟律师谈谈<

导读:

劳动能力是劳动者所依赖生存的技能,但劳动能力会随着时间越来越久或者身体原因,劳动能力也会降低。那么应该怎样去鉴定劳动能力的级别,其实这种鉴定跟工伤鉴定有着一定的联系,工伤的级别通常都关联到其劳动能力的级别。那么是不是丧失了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就可以无偿的解除合同?李某在某厂担任操作工,在工作期间不小心受伤,并被鉴定工伤8级,属于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后企业业绩不好,公司便决定裁员。李某也裁员名单之内。用人单位所做的是否正确?

  案例介绍

  李某是某国有机械设备制造厂一名操作工,已有7年的工龄,在厂里算是有资历的老员工了。在一次工作操作中.由于操作不慎,发生工伤事故;经过半年的治疗后,李某的病情基本处于稳定状态。随后,在厂里相关领导的陪同下,李某来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是“工伤八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于李某之前对工厂做出的贡献,领导给他安排了一个比较轻松的工作。

  半年后,由于管理不善,企业经济业绩持续下滑,已经连续3个月不能按时给职工发放工资。无奈之下,厂领导开会研究后决定只好裁员:领导找李某谈话:“小李啊,你是咱厂的老员工了,你的情况我们也了解,但是企业出现困难了,你看我们厂都3个月不能按时发工资了。厂里决定裁员30人,减员增效。我们已经没有能力养你了,你还是另谋出路吧!”。说完,把解除合同通知书交到了李某手里。

云法律网 专业劳动工伤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李某是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乏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合同。因此劳动者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很难就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经济性裁员的对象被裁掉。本案中,李某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裁员的情况,因此该厂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李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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