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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车祸身亡 家人起诉救护车“舍近求远”

时间:2016-5-19 17:38:47>跟律师谈谈<

在2015年的一次车祸中,与10岁的小佳相依为命的母亲马女士经救治后无效身亡,小佳与外公外婆以现场救护车故意绕路、舍近求远,导致马女士死亡为由,将车祸肇事司机和北京急救中心告上法庭,索赔48万余元。昨天上午,该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急救中心代理人认为,选择距离较远的医院是因为肇事司机所在公交公司称有“绿色通道”,事故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全责。

死者家属指急救车耽误抢救

今年10岁的小佳是一名孤儿,2014年她的父亲去世后,母亲马女士又在2015年的一次车祸中遇难。

2015年5月19日早晨,马女士在石景山区玉泉西街南口过马路时,被一辆公交车撞倒在地,昏迷不醒。途经此处的救护车将马女士送往水利医院救治。由于伤情严重,马女士一个多月后在医院死亡。

小佳与外公外婆将急救中心与肇事司机李某一并诉至法院。他们认为,交通事故是导致马女士死亡的主要原因,同时救护车将伤者送至距离较远、不具有抢救专长的北京水利医院治疗,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导致马女士因救治不及时去世。因此要求二被告赔偿48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

昨天上午,小佳和外公外婆并未在法庭现身。据了解,小佳目前在大兴读小学,父母相继去世对她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创伤,家人也不愿意让小佳出现在法庭回忆此事,再度对她造成伤害。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马女士因车祸导致颅脑损伤,如抢救及时可能不会死亡。但救护车却在早高峰时段花了近一个半小时,将马女士送到距事发地6.1公里的水利医院,而未选择中途多家具备优质医疗条件的三甲医院,“比如距离事故发生的最近的清华大学玉泉医院不过300米,急救车舍近求远,急救中心应该承担责

急救中心称“被动接受任务”

“急救车当时是被动接受任务”,急救中心代理人表示,该救护车当时正在运出院患者回家,路过事发地被交警拦下救人。而且事发时只有肇事方公交公司的人在场,其称公司与水利医院签过合同,有绿色通道,不会因为费用问题而延误救治。

急救中心认为,事故由公交公司承担全责,目前原告已经获得公交公司近140万元赔偿,因此现在重新提出诉讼属于重复主张。

肇事司机李某表示,她并不清楚急救车为什么要把伤者送到水利医院,自己因此事被判缓刑,公交公司也已经做出赔偿,不应再承担责任。此案未当庭判决。

记者了解到,在2015年事故发生后,小佳与外公外婆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事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1万元,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39万余元,其中包括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 追问

抢救延误急救中心是否担责?

律师称关键在于导致延误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急救车因为绕路而被诉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什么情况急救中心存在过错需要赔偿?在线律师认为,一般而言,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抢救延误——比如堵车等,急救中心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导致延误的因素属于急救中心意志以外的因素,且无法抗拒。

涉及本案,律师咨询认为需要厘清两个问题:一是送往水利医院的决定到底是谁做出的?本案中,急救中心应当根据马女士的伤情作出初步判断并将病情告知在场公交公司人员,若病情紧急,公交公司人员仍然要求急救中心去指定的医院,舍近求远造成马女士伤重不治,则由公交公司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是由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决定前往较远的医院,而舍近求远产生了相关法律责任,由急救中心承担;急救中心未将紧急情况告知肇事司机,则由肇事司机与急救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如果原告已经从公交公司获得全部(项目)的赔偿款的情况下,一般就不能再向急救中心主张赔偿;但是如果公交公司只是承担了马某死亡的部分赔偿责任,原告未获得赔偿的项目可以向急救中心提出赔偿要求,急救中心在其过错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与肇事司机交涉过程中已经放弃向涉案方主张的赔偿项目除外。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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