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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亲不成索彩礼,未入洞房上公堂

时间:2013-6-29 9:55:32>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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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恋中的青年男女,本应该幸福地走进婚姻的殿堂,然而两家却因商量娶亲过门之事产生分歧,双方分手,为索要彩礼亲家对簿公堂。9月12日,河南省商水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及其父母返还原告田某及其父亲彩礼款12000元。
  2011年腊月十六,原告田明与被告黄霞经媒人介绍相识,见面当天,原告田明给付被告黄霞见面礼12000元,后又退回原告1000元。当天,被告黄霞回原告家,原告父母又给付黄霞1500元。2012年春节,原告父母给付黄霞压岁钱2000元。在见面时、春节、麦罢,原告均带有礼物礼品到被告黄霞家。后因双方商量娶亲过门之事产生分歧,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又因返还彩礼款双方未达成一致,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彩礼款及礼物花费23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要他人财物,如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田明明与被告黄凤霞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款的诉请,本院应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给付其14500元的彩礼款属实。婚约的解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故彩礼款可酌情返还。对于原、被告之间的礼物礼品往来,因在男女双方交往中已消耗掉,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礼物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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