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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将李某撞伤。9月6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费用8970.14元。
2011年7月2日晚,王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某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许昌县某村附近时,与自东向西由李某推行的三轮摩托车尾随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
经依法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李某住院治疗20天,共花医疗费7140.66元。后李某向王某索要赔偿时王某拒绝见面,李某便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万元。
王某经法院依法传唤一直未到庭应诉。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将原告李某撞伤,经依法认定,被告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法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970.14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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