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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男女同居生子 分手后男方拒绝抚养起纷争

时间:2016-6-8 14:36:53>跟律师谈谈<

夫妻双方离婚后,因抚养权和抚养费而产生矛盾对簿公堂的案例数不胜数,但近日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却接到这样一件棘手的案子。杨先生和王女士曾是同居关系,并生有儿子小杨。如今小杨已经读中学,开支较大,但同居关系结束后杨先生便再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王女士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母子俩日子过得十分艰难。无奈之下,王女士来到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解除同居后男方逃避抚养责任

“这事还要从十几年前我们同居时说起。”云阳人王女士来到万州,与老乡杨先生相识,很快便开始了同居生活。

2004年,在两人未正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王女士非婚生育,有了两人爱情的“结晶”——小杨。几年后,杨先生和王女士自愿解除了同居关系,经双方商议后,小杨跟着王女士生活。

“看嘛,娃儿越来越大,现在读中学了,除了生活费外,学杂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王女士一边叹气一边说道,自她与杨先生解除同居关系后,小杨一直随她生活,孩子的父亲杨先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用。而王女士目前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已经无力承担母子俩的开销。期间王女士也曾想尽办法找到杨先生,而杨先生不仅不愿意出抚养费,甚至连面都不愿意见。

“后来一些热心的邻里得知我目前的情况后,便告诉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邻里的话让王女士对生活又燃起了希望,于是,她便来到了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核实相关情况属实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办理这件援助案。

经过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收集到了一些对王女士有利的证据。随后,王女士以儿子小杨的名义,一纸诉状将杨先生告上了法院。

小杨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原告小杨是被告杨先生的儿子,因此抚养小杨是杨先生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况且经我们调查,被告杨先生是有给付抚养费的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每个月承担800元抚养费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发票由被告负担一半。

随后,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均愿意调解。考虑到双方经济条件和利于孩子成长的种种因素,王女士和杨先生协商一致,今后由杨先生抚养小杨,履行抚养义务。而在此期间杨先生一次性支付给小杨抚养费用3000元。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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