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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针灸学员当医模被扎针 身体不适获赔25000元

时间:2016-6-17 19:02:46>跟律师谈谈<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一起因学针灸学员当医模被扎针致身体严重不适的侵权案,该案3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均被作退案处理,后该院承办法官邀请司法鉴定人员参与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受伤学员获赔2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7月15日左右,朱芳至李小亮处学习扎针灸术,并支付学费1000元。同年8月8日,朱芳与另一学员罗碧以各自身体让对方练习扎针灸术,李小亮首先在朱芳背部扎针灸示范,罗碧随后在朱芳背部扎针灸。针灸扎完后,朱芳认为其身体不适,回家休息。次日,朱芳感觉身体晃动、手脚无力、头昏等症状。朱芳随后多次门诊、住院治疗,前后花去医药费约10000元。事发后,李小亮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执法机关给予没收工具、罚款等行政处罚。

朱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小亮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退还学费等各项费用,罗碧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李小亮与罗碧辩称,朱芳在医院做的一系列诊断、检查结果都没有确定是因扎针灸所导致;朱芳所述症状通过治疗后已全部消除,只有头昏现象;朱芳在事发前1天晚上与李小亮在电话讲述,其在河边走感觉头昏、眩晕、站立不稳、想倒的感觉。

该案审理中,一审法院先后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3家鉴定机构,对朱芳其所受损害是否与李小亮、罗碧对其扎针灸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大小进行鉴定,3家鉴定机构以不能明确进针位置、不具备鉴定条件等为由作退案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一般侵权纠纷,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朱芳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朱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并邀请该院司法鉴定人员协助,司法鉴定人员在调解中详细解释了司法鉴依据、鉴定条件和技术限制等,劝解当事人相互体谅、以和为贵。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小亮、罗碧赔偿朱芳各项损失25000元,朱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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