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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是不是雇佣关系?该怎么打官司,要哪些证据?律师费大约多少,有没有赢的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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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杨雄
[贵州贵阳市]
[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7-4-25 19:16:15

您好我们家是贵州农村的,妈妈因为在村里村民家帮忙修房子摔了下来,房子是爸爸和两个师傅一起修的,但是没有包材料也就是材料由房主自己拿,但是那天房主要我妈妈帮拿材料,妈妈就从三楼掉下来了。现在房主不管,我想问哈这个是不是存在雇佣关系,官司该怎么打,没有合同,我们该怎么办?谢谢您!

律师解答
[北京北京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按你的表述,我们认为你母亲与房东之间属雇佣关系,理由为:1、你母亲与房东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对方具有支配你母亲干活而你母亲要服从,房东必须为你母亲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你母亲则需听从房东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2、你母亲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没有技术含量,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3、房东享有你母亲劳动的一切成果。

  我们建议你可以取证后保留相关医疗费用等凭证,再与房东沟通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律师费用按主张赔偿的标的计算,能否胜诉,取决是案件的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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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执业机构:益清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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