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荔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杨某“冲冠一怒为红颜”,将前女友的现男友捅伤,触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前女友的现男友即被害人贺某在大荔县西环路某宾馆内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继而互殴,期间杨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贺某刺伤,致贺某右肩背部等处受伤。经鉴定,贺某之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12月24日主动到大荔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贺某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贺某对被告人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持刀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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