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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逆向行驶,侵权人事后逃逸,责任如何承担

时间:2013-7-11 12:01:30>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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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受害人与侵权人在事故中均有过错,法院判决按三七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2011912日,被告谢某无证驾驶未有投保交强险的谢某某的二轮摩托车搭乘小正(化名)在钦州市老罗坪村路口处,与李某逆行驾驶的无号 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谢某、小正及李某受伤,李某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201221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正当即打 120急救中心,后被告谢某驾车搭乘小正离开事故现场去医院治疗,将摩托车停放在某厂房里。2011929日,被告谢某被交警查获。为此,受害人亲属 请求被告赔偿因李某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

  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有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事故认定谢某负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任何责任。但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 偿责任,由于李某驾车逆行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谢某的赔偿责任。因被告谢某无证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被告谢某、谢某某先负交强险保险赔偿后,不足部 分死者承担30%,被告承担70%。被告谢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还驾车离开事故现场,虽然有驾车治疗伤病的事实,但一直未向交警报案接受处理,已经构成交 通事故逃逸。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谢某、谢某某共同赔偿原告因李某死亡不能得到交强险赔偿的各项损失共120000元;二、被告谢某赔偿原告因李某死亡 损失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56544.93元(被告谢某已赔偿2000元,尚应赔偿54544.93元);三、被告谢 某赔偿上述第二项损失56544.93元后不足部分由被告谢某某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谢某因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谢某在二审过程中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已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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