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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b2驾照驾驶b1车出险未获法院认可

时间:2013-7-13 10:29:39>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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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年5月5日8时许,张河开动一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仍处在保险期限内的中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北石路拐进兰溪路300米处时,与一辆二轮摩托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车损人伤,被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当地交通事故调委会主持调解,由张河一次性赔付了对方1.3万余元的损失。后张河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则以张河准驾车型不符拒绝理赔。同年8月底,张河起诉至法院持保险单等证明,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计人民币13768元。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不予理赔,称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张河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不能驾驶属b1的中型客车。
  
判决:
  法院认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是驾驶者应当具备的基本常识和要求。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中型普通客车,需持有b1及以上驾驶资格人员驾驶,b2准驾车型为大型货车,包括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本案中,被保险车辆为中型普通客车,而张河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b2执照,在事发时所驾驶的,是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尽管张河认为,在2010年4月17日至2011年4月16日的保险单上载明自己是指定驾驶人,可以驾驶被保险车辆。法院以为,本次保险事故出险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期间保单上并无指定驾驶人的记载,系双方新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之前保险合同对此并无约束力,且驾驶者只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是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定的规范,不能以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规范的遵守,故张河的诉称不予采纳,11月7日法院最终判决张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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