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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12·8”车祸判决 杨某肇事致4死1伤被判3年

时间:2016-7-20 13:28:07>跟律师谈谈<

日前,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就一导致“4死1伤”的车祸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贵州籍男子杨某,现年24岁。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去年12月8日上午6时许,他驾驶公司配备的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龙湾驶往瓯海给一个纸箱加工厂送货。

在事故发生前,瓯海大道娄桥段,一辆行驶中的面包车尾部突然冒烟,驾驶员停车检查,车上多名乘客也下车,站在路面上。而此时,杨某驾驶车辆以约70公里/小时的车速,向面包车停车点驶来。最后,杨某的货车撞向面包车和附近人员,导致4人死亡(包括面包车驾驶员)、1人受伤。

杨某为什么没有及时减速或避让?庭审中,杨某这样说:“我当时以为前面的面包车在开的,之后有灰尘吹进我眼睛里,我就用右手去擦了一下眼睛,等我发现前方面包车是停在车道上时,一切都来不及了……”

经交警部门认定,对该起交通事故,杨某负主要责任;被撞面包车核载8人,事发时实载9人,属超载。同时驾驶员在未开双跳灯的情况下直接在快车道上停车检查车况,且车上4人一同下车,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杨某立刻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有自首情节;且杨某所在公司与被害人方面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赔偿款140余万元,部分被害人家属对杨某表示谅解。鉴于以上情况,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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