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杨某入屋盗窃,因口渴偷喝了两瓶饮料,并把饮料瓶留在案发现场,这一小细节成为破案关键。昨日下午,记者从鹤山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该起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4月至5月期间,杨某到吕某位于鹤山市古劳镇新星村委会的家中盗走现金300元,其间偷喝了吕某家中的两瓶饮料,并将饮料瓶随手丢弃在案发现场。随后,杨某到冯某位于鹤山市古劳镇新星村委会的家中盗走两个青花瓷。同年12月,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根据鉴定意见,两瓶饮料瓶口拭子的有效STR分型与杨某血痕ST R分型相同,且冯某家中厨房的灶台上提取到的一枚赤足足迹,与杨某左脚赤足捺印足迹相同。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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