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多岁的刘老太,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诉求误工费等各项赔偿共计34416.46元。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宣判,由保险公司赔偿刘老太医药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19409.97元。对其误工费请求给予驳回。下面就由云法律网 的小编为您介绍这样一则劳动工伤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云法律网 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案情:
2011年5月19日11时30分,被告黄某驾驶桂my827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巴马县城旧车站红绿灯路口时碰撞撞红灯的由人行横道横行的原告刘老太,导致其受伤。后原告被送到医院治疗6天,医药费共计1974.2元。事故后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了认定,被告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黄某使用的肇事摩托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在诉前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原告将黄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由于被被告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后受伤致残,依法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对原告损失依法核定:医药费1974.2元、伙食补助费240元、290.17元、残疾赔偿金15357.6元、鉴定费700元、住宿费600元、交通费248元,共计19409.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过错责任分担。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至于原告请求误工费,因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70周岁,从日常生活经验可推定原告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尽管原告证人证实其在事发前有时做豆腐并送到酒店或由家人代出售,但原告未能提供其从事服务行业的有关证照,故认为原告请求误工费的理由不够充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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