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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用餐时撞倒花瓶 被餐厅索赔1.5万元

时间:2016-8-2 16:19:43>跟律师谈谈<

家住东莞的蔡先生,日前在南城一家餐厅吃饭时,不小心碰倒了餐厅里的一个花瓶,被餐厅索要赔偿1.5万元。因双方始终无法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最终,餐厅将蔡先生告上了法庭。

昨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餐厅表示也有过错,更改了诉讼请求,要求对方赔偿7500元。

蔡先生则始终认为,是由于餐厅服务人员的过错才导致他撞倒了花瓶,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蔡先生一方对餐厅所提交的花瓶收据、出货单等提出质疑,认为对方所提交的这些关键性证据属伪证,无法证明花瓶的实际价值。

庭审后,法官主持调解,未能调解成功,该案将择日宣判。

案情:顾客用餐撞倒花瓶

今年6月9日中午,他和朋友在南城一家餐厅里聚餐。用餐过程中,服务员在收盘子时,盘中的菜汁流到了桌子上,蔡先生眼看着菜汁就要从桌子滴到自己身上,下意识地移动凳子往后退了一下,没想到这一退,竟撞倒了摆放在餐厅的陶瓷展台上的花瓶,导致花瓶完全破碎。

事件发生后,一开始,餐厅的店长对蔡先生称花瓶价值5500元,没过多久,该餐厅一名何姓总经理过来与蔡先生等人交涉,称经过向董事长证实,该花瓶是意大利进口花瓶,价值1.5万元,并有购买花瓶时的发票和鉴定书作证。

因此,餐厅要求蔡先生赔偿1.5万元,但蔡先生不认同。因双方始终未能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最终,餐厅将蔡先生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

餐厅提交证据是否属实?

昨日庭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餐厅所提交的关键性证据是否属实以及餐厅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

庭审中,餐厅所提交的关键性证据包括购买花瓶时的出货单及收据,两项单据均由东莞市一家灯饰公司经营部所开具,其中,出货单显示花瓶的出货日期为2012年3月16日,花瓶为精装工艺品,价值1.5万元;一张编号为“0029491”的收据则显示,餐厅在上述灯饰公司购买了一套精装工艺品,并交付了1.5万元。

对于餐厅所提交的关键性证据,蔡先生一方则质疑对方有作伪证的嫌疑。蔡先生的代理律师蒲律师质疑称,当天的录音记录显示,餐厅的管理人员在现场曾多次提及花瓶属意大利进口,且有发票、鉴定书等单据为证,“既然有发票,有鉴定书,为何在庭审中不提交?”

此外,根据此前餐厅所提交的证据,蒲律师也于今年7月15日,到上述灯饰公司购买了价值30元的LED灯,并要求该公司开具了一张编号为“0029475”的收据,“根据常识,一本收据大约有50页,也就是有50个相连的编号,但餐厅在2012年3月16日所收到的编号为‘0029491’的收据和我们在今年7月15日所收到的编号为‘0029475’的收据,两者开具的时间相差4年4个月,编号居然只相差16位,一本收据本不可能用了4年。”

同时,蒲律师指出,两张收据相隔四年多,“但收据的新旧程度居然几乎一致。”由此,蒲律师认为,餐厅是在事件发生后,才找了一个公司开具了假的收据和出货单,属于作伪证。

对此,餐厅一方则表示,其餐厅在重要单据的保存上一直比较慎重,不可能出现受潮风化等情况。

餐厅是否存在过错?

庭审中,蔡先生一方指出,餐厅将易碎物品摆放在餐厅的公共场所,且无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自身有过错。

“在本案中,是由于餐厅的服务员在收盘子时,差点把菜汁弄到了我身上,我才本能选择往后退,导致撞倒了花瓶。”蔡先生说,应该是因为服务员的过错才导致了他的后续行为,造成事件的发生,因此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椅背离花瓶只有10厘米左右,属于餐厅设置的不合理。”

对于蔡先生所提出的意见,餐厅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其已经在花瓶前摆放了“贵重物品 损坏赔偿”的提示性牌子,已尽到了提醒义务,蔡先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行为人,进入餐厅前应该尽到留意的责任,“我方服务员的行为也并不必然导致蔡先生的行为。”

其后,蒲律师引用事发现场的录音反驳称,事发后,餐厅的何姓总经理也承认,服务员在该事件中也存在过错。

庭审的最后,餐厅的诉讼代理人最终改口,承认餐厅本身有过错,更改了诉讼请求,要求蔡先生承担损失的一半责任,也即赔偿7500元。蔡先生则未能同意。

庭审后,法官主持调解,蔡先生一方坚持认为该花瓶仅是一般的工艺品,价值两三百元,餐厅则坚持索赔7500元。

因未能调解成功,该案将择日宣判。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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