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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领证结婚 “丈夫”举报重婚失败

时间:2016-8-19 17:29:45>跟律师谈谈<

男子与人“结婚”多年未领证,虽然生育子女,但其婚姻关系仍不受法律保护。8月15日,江津警方及时查清一起举报他人重婚犯罪案件的事实真相,并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男女“结婚”多年 生两个孩子却未领证

今年7月25日,一名自称覃治西的四川籍男子焦急地走进江津区公安局贾嗣派出所,从行李包里取出一叠材料递给值班民警,声称要举报一个名叫仁义芬的女子与江津一个名叫黎龙华的男子的重婚犯罪。

民警认真审阅了该男子提供的所有材料,并到当地政府核查了相关档案资料,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很快查清了事实的真相。

经查,1993年,覃治西与陕西籍女子仁义芬相识同居,并在陕西仁义芬的娘家置办了结婚酒。

1995年和1997年,覃治西与仁义芬先后生育了一女一子,由于双方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所以两个子女均未入户。

“妻子”与他人结婚 “丈夫”举报重婚失败

2001年,仁义芬在福建省打工期间认识了重庆江津籍男子黎龙华。随后,仁义芬从四川覃治西家中,将一对儿女带走,并与黎龙华一起生活至今。2002年10月,仁义芬和黎龙华在江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多年来,覃治西一直寻找仁义芬母子未果。最近,经多方打听,得知仁义芬在江津已结婚生子的消息后,便火速赶来寻找,并向警方举报其涉嫌重婚罪。

由于覃治西所举报的仁义芬与黎龙华重婚一案,因覃、仁二人1993年非婚同居后一直未办理合法的结婚手续,覃治西又不能提供与仁义芬属于合法婚姻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明仁义芬重婚的犯罪事实。

8月15日,江津区公安局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依法对覃治西举报仁义芬与黎龙华重婚犯罪一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同居婚姻”不再受法律保护

咨询律师提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前,如双方都没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各种原因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即是非法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广大市民务必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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