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指南>确保“同命同价”还须完善法律制度

确保“同命同价”还须完善法律制度

时间:2013-7-19 11:13:08>跟律师谈谈<

   “赔偿金按照同一个标准”,这一官方权威消息的发布,无疑有助于打消此前舆论的“同命不同价”疑虑。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按照同一个标准先行垫付。而据此前报道,有遇难者家属称,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曾表示“城市户口能赔40多万元,农村户口最多赔18万元”。
  事实上,此前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就曾明确强调“赔偿问题要统一标准”。不过与此同时也要看到,虽然在具体事故中,并不难权宜性地执行“同命同价”,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作为一个普遍制度期待的“同命同价”,其实仍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如上述官方提到的最高法院《解释》,事实上就是一个直接催生“同命不同价”的法律依据。如《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也就是说,《解释》中的死亡赔偿标准,原本就是按城乡户籍身份的不同而分别计算的,在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悬殊的情况下,计算的结果必然是“同命不同价”。
  诚然,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17条曾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这一条款一度也被舆论认为是保障“同命同价”的法律依据,但稍加仔细解读,又会发现,它事实上并不可能真正确保“同命同价”。因为对于“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它仅仅只是规定“可以”,既不是“应当”,更不是“必须”,而从字面上看,“可以”不过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选项而已。因此,严格而论,“同命不同价”并不违反《侵权责任法》。
  事实上,这也正是为什么尽管“同命不同价”屡遭诟病,但却长期挥之不去,而“同命同价”尽管合情合理,却总显得难以充分保障落实的一个基本法律背景。回顾近年来许多重大安全事故的赔偿状况,不难发现,虽然“同命同价”情况确实越来越多,但是它们又并非法律制度下的必然产物,而往往是“舆论压力”“领导重视”的非制度化临时结果,无论是否“同价”,还是具体以什么标准“同价”,都缺乏一个事前可以充分确切把握的“准谱”。如2011年着名的温州动车事故,其赔偿标准在短短几天之内,便从最初的17.2万元,变为50万元,最终又确定为91.5万元。
  因此,要想确保“同命同价”,不仅“同价”且能尽量“同高价”,必须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修订上述司法“解释”,删除按城乡区分的赔偿计算标准,真正确立“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并将最高20年的时限进一步适当延长;修订完善《侵权责任法》中“同价”条款,将“可以同价”改为“必须同价”。
  死亡是伟大的平等。这里的“平等”,无疑不应仅是“人人皆有一死”的自然意义上的平等,更应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制度意义上的平等。惟其如此,作为平等的死亡,才真正堪称“伟大”,既是自然法则的伟大,更是人类社会规则、法治秩序的伟大。


    云法律网 专业交通人损律师为您编辑整理

    欢迎到云法律网 在线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法律文书  杭州律师  《婚姻法》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确保“同命同价”还须”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