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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女孩遭前男友泼脏水 妈妈24小时蹲守拿"证据"

时间:2017-4-6 14:42:54>跟律师谈谈<

“前男友最近终于不在微信朋友圈泼我脏水了,这事应该彻底过去了。”

由于前男友时常深夜在朋友圈发文指责刘姿(化名)作风浪荡,她痛苦不堪,在母亲的陪伴下,向公证部门申请对微信内容做证据保全公证。

前男友深夜朋友圈说女孩作风浪荡

23岁的刘姿是土生土长的宁波女孩,肤白貌美。去年年初,她和25岁的张冬(化名)在同事介绍下认识,谈起了恋爱。今年元旦前,刘姿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提出了分手,张冬却不同意。“每天疯狂地打电话给我,在微信里大段大段留言给我,一会深情款款,一会撕心裂肺,一会赌咒发誓。我就不接他电话,微信上也拉黑了。”

刘姿渐渐觉得,单位同事似乎都在疏远自己,中午聚餐没喊自己的份,甚至流露出鄙夷的神色。

这是怎么回事呢?她百思不得其解。

“直到今年2月我和张冬都认识的一个朋友告诉我,张冬经常半夜在朋友圈里发内容,指名道姓地说我品行不好,作风浪荡,言语很难听。一般夜里发一条,半个小时内删掉。”刘姿因为微信上早已拉黑了张冬,对这些并不知情。“我很气愤地打电话给他,他说,只要我不把他微信拉黑,他就不发这种内容了。”

刘姿只好重新加了张冬的微信,可张冬又恢复了以前的做法——每天近乎疯狂地在微信上轰炸她,回忆恋爱时的浓情蜜意,指责刘姿的薄情,坚决要求复合等。

几天后,刘姿无奈再次将对方拉黑。

拿着朋友的微信截屏去公证被“劝退”

过了几天,有朋友给刘姿发来一张张冬朋友圈的微信截图。

这条微信,是张冬在夜里12点发的,“还是捏造事实,说我傍大款,脚踩几只船,作风浪荡是个人渣。我真是气得整个人发抖,这是诽谤,是污蔑!”

朋友说,张冬和往常一样,很快删除了微信。这张截图,还是自己当时手快截取的。

怎么办?

当天,刘姿在母亲的陪伴下来到了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她面容憔悴地递过手机,给公证员赵越看了这张截图。

“我当时劝退了她们。单凭和朋友微信聊天里的这一张JPG格式截图,对于截图所载的内容本身,由于其来源的真实性不确定,难以证明。即便做了证据保全,日后法院也很难采信。”

赵越解释到,朋友发来的这张截图,对于要证明前男友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的行为,属于传来证据,而非原始证据,证据力低。原始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证据力更强,只有在原始证据确实无法获得时,才被迫使用传来证据进行举证。而本案中如果单单仅有这一份传来证据而没能取得原始证据,并且也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及互相印证,不能认定上述案件事实。

“如果是我们共同的朋友看到了,我拿他的手机来可以吗?”刘姿问。

“直接拿第三方的手机来公证是需要经过第三方协助并取得其允许的,否则,公证部门不会对这样的内容做公证。我们通常要第三方签署的同意协助取证的书面承诺,第三方也要来公证现场。但考虑到这条朋友圈消息已经被删除了,即使通过第三人的手机找到这张截屏图片,也没法核实这则消息的原始出处及其真实性了。”

母亲24小时替女儿盯守朋友圈,终于等到“证据”

赵越建议刘姿,最好能自己“盯守”张冬的朋友圈,等他再次发文。

刘姿的妈妈愤愤不平说:“女儿要上班,我24小时盯着。”

于是,刘姿再次解禁了张冬的微信账号。没想到,这回,张冬情绪更暴躁了,几乎每天都会阴阳怪气发来文字。

3月中旬,张冬又肆无忌惮地在朋友圈发了一条指责小刘作风不好的微信。“监控”到后,刘姿和妈妈以最快速度赶到了永欣公证处。

“我们也是以最快速度,在公证处的取证专用手机上登陆了刘姿的微信账号,直接从微信的服务器上加载了朋友圈里发布的这条消息,并利用同步技术将手机界面显示在电脑屏幕上,使用电脑屏幕录屏软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赵越说。

他向刘姿解释:“虽然做了证据保全,但如果仅以这条朋友圈内容,诉诸法律,诉前男友侵害名誉权,证据还不够充分,对损害的程度和结果证明仍不够。而且,如果走诉讼途径,将事情公开化,可能对双方今后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于是,他建议刘姿,告诉前男友自己已经在公证处保全了相关证据。下次,他再在朋友圈发文污蔑的话,会用法律武器维权。

昨天,刘姿给赵欣打来电话,她显然轻松了不少:“他收敛很多了,最近朋友圈没发跟我有关的内容,也没有再电话、微信骚扰我了。他说不会再做那样的事了,我们也终于算是一别两宽了。”

即时的聊天记录证明力更高

赵越说,和刘姿一样,经常有当事人询问,能不能公证自己过去和某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是可以公证的,聊天记录是历史上形成的证据材料,存储于当事人自己的手机上。不过,如果在公证处即时聊天,由公证人员参与证明整个证据材料的形成过程,证明力会更高。”他补充,当然,聊天记录既然是历史上形成的,内容已经确定,但在公证处现场的即时的聊天内容,能否聊出关键的有用信息具有不可预测性。

是不是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做这样一份证据保全公证?赵越说,有个前提条件是,必须是登录本人的微信账号,另外本人对存储微信记录的电子设备载体有合法的使用权限,比如,申请人独自一人拿着配偶的手机过来,而未经配偶同意,要求公证配偶和他人的聊天记录、照片等,公证员肯定会拒绝。

公证和他人的聊天记录,会不会侵犯另一方的隐私呢?

赵越说:隐私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及个人领域内的事情,不愿他人探知或干涉。聊天内容并非全都是涉及隐私,另外这些聊天内容相对于聊天人自己而言是知晓和互相公开的。聊天人通过公证保全和固定这些证据不会侵犯到对方的隐私,但是将这些内容直接公布并为第三人知悉,比如未经许可直接将聊天记录发到朋友圈,或者擅自将公证书晒到网上,则可能会侵犯对方隐私,甚至对对方的名誉权构成侵犯,即使聊天记录内容是真实的。

如果微信账号不是用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注册的,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公证吗?

赵越说:“可以的。如果微信账号用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注册,我们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在通讯公司开一张证明,证明该号码为本人所有。如果是QQ号等注册的也可以公证,公证前需要签一份承诺书,声明该账号归本人所有。公证人员也会以监督其在设备上输入账户、密码的形式,让申请人证明账号所有权。”

在法庭上,直接出具微信朋友圈内容和出具在公证部门公证过的内容,效果一样吗?

业内人士介绍到,微信朋友圈、网上聊天等信息存在易消失和易篡改等弱点,如自行打印作为证据递交法院,在开庭质证时因无法进行与原始载体及数据核实,而真实性遭到对方质疑,往往会面临不被法院采信的窘境。保全证据公证可以电子数据及时提取并固定,并转化为成书面的公证书载体,一方面可以防止数据灭失,另一方面便于今后进行举证。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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