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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监管细则明确13条红线 个人网贷最高100万元

时间:2016-8-25 16:01:24>跟律师谈谈<

昨日,由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落地。据悉,《办法》明确规定了P2P定位于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自融、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另外还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

政策落地

P2P网贷定位“信息中介”法律地位

《办法》指出,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分析人士称,网贷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行业监管

“负面清单”制度 界定网贷业务边界

以P2P为主要代表的网贷机构究竟由谁进行监管?《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办法》还指出,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13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

新看点

P2P资金由银行实行“第三方存管”

《办法》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业内人士称,这意味着,P2P网贷机构的资金存管模式类似于券商现有的模式。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

同一平台设个人贷款上限20万

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

《办法》具体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

业界解读

去伪存真 P2P投资者安全性将增强

“P2P投资者众多,现在大家最担心买了相关产品之后平台消失了。”一家网贷平台负责人称,从过去问题平台来看,很多都存在自融的现象,而虚构标的也成为“地雷”。而《办法》明确规定了,就会让相关问题平台因达不到监管要求而退出,能极大地净化市场环境,给优秀的网贷平台更广阔的发展机会,进而使合规的平台安全度大大增强,使P2P投资者再不用担惊受怕了。

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13项行为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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