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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吓死人被判赔

时间:2013-7-22 10:22:37>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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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年10月20日,苏某驾驶湘AXXXXX号车在宝安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与朱某驾驶的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后,湘AXXXXX号车失控再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由于事发突然,导致路边行走的周某因惊吓致心脏病突发,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B大队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无事故责任。
  2012年1月30日,周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苏某、朱某以及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三被告辩称,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并非与死者周某发生直接碰撞,且周某有心脏病史,其心脏病突发死亡系个人因素所致,与事故无关,请法院驳回起诉。
   审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尸检报告得知,该交通事故与周某的死因存在因果关系。周某系因交通事故引起极度精神恐惧,而剧烈的精神紧张和过度的情绪激动使其自身所患的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其死亡。据此,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40%的赔偿责任。
   评析:
    该案例属于侵权行为引起的诱发性疾病赔偿问题。本案中,周某虽然有心脏病史,但其心脏病突发系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的极度精神恐惧所致,并且从其尸检报告可以得知,该事故的发生是导致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据此,法院在综合考虑多个原因力大小的情况下,确定三被告与原告的赔偿责任比例。
  在实务中,诱发疾病并非完全是侵权行为所致,侵权行为只是发生诱发性疾病的原因之一的情况,法院通常按照诱发疾病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侵权人应当予以适当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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